详见讲解“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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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即一国以防范别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而向本国进口企业所收取的一类关税。由《GATT 1994》里的相关内容可知,倾销行为指的是一国通过向他国售卖价格比正常价值要低的产品,使得相应缔约国境内的既定产业面临物质损害的风险,甚至是遭受了物质损害等。而在现实情况里,想要阻止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反倾销税的收取则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反倾销税的基本内容

1、实体要素
①倾销。站在理论的角度来看,倾销有长期倾销、意外倾销以及掠夺性倾销之分。
⑴意外倾销也就是在短期内对他国进行商品的低价售卖行为。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出口企业需要将其积压在库存中的商品尽快地售出,或者是出口企业出现了破产倒闭,甚至是其他的非正常状况。比如出口企业要对其生产进行调整,甚至是停业。但也因为意外倾销不会延续很长时间,对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不良影响也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其并非是各个国家的反倾销目标。
⑵掠夺性倾销属于反倾销管制的对象。其持续时间不定,可能是数月也可能是数年,并以利用低价售卖的行为来在对方国家抢占市场为目的,希望能够取得垄断地位,从而为企业赚取到更多的利润。
⑶长期倾销。其目标为将规模经济变为现实,使得本国的商品售价能够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水平上。
②损害的认定
⑴其属于反倾销税的核心要素,若站在该税种出现的目的上看,就是将倾销损害予以消灭,从而能够让贸易竞争重新拥有良性竞争的环境。
⑵如果站在反倾销税所收取的金额上看,损害程度同所征收的金额基本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若无损害,反倾销税也不会存在。
③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要素对反倾销税的征收与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程序要素
①反倾销税的审查制度
⑴时间方面的审查,有着三种类型,即日落审查、临时审查以及中期审查。
⑵对反倾销税可否真正做到对倾销的防范与抵制进行审查,同时也会对当前的反倾销税是不是应该停止或者是降低进行审查。
②适用于中期审查的条件
⑴反倾销税对倾销行为做了规定,而若出现倾销行为改变或是消失的情况,反倾销税也要随之进行调整。
⑵欧盟的中期审查制度并没有针对反倾销税的提高或降低方面给出具体的要求,但却对该税种的终止做出了制约。
⑶美国存着中期审查,且有年度审查以及形势变化审查之分。其中中期年度审查代表着商务部应于收取该税后的所有年度公开审查报告,从而推动利益关联者接受行政审查。
③新出口商复审的困境
⑴所谓新出口商即不曾在反倾销调查的时间段内,将被调查的商品出口到出口国,却将该商品出口至进口国的出口企业。
⑵由于反倾销税的缴纳人是进口商,所以有可能在出口商和交易时间段皆不同,同时进口商和交易商品皆相同的情况下,面临着一样反倾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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